欧盟12月5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适用于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措施启动日落复审调查。对此,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回应表示,继续延长措施,既损害中方利益,也不符合欧盟自身利益,希望欧方尽快终止光伏双反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2012年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在双方领导人的关注下,中欧通过多轮磋商谈判,最终达成了价格承诺协议,妥善处理了光伏贸易争端。中欧光伏协议的执行总体是顺利的。
实际上,面对债务危机和外部竞争的压力,欧盟光伏产业正在陷入寒冬。欧盟各主要成员国大幅削减补贴,加之进口最低限价的约束,欧盟光伏装机容量已由2012年的24吉瓦大幅下降到2014年的7吉瓦,占世界装机容量份额由74%下降至14.5%。欧盟太阳能行业就业人数大幅度减少,使用清洁能源的步伐有所放缓。
纵观这几年,我国光伏行业这一路走来,风雨兼程,道路艰辛,可以说是我国近年来面对复杂严峻国际贸易形势的一个缩影。从2011年以来,美国、欧盟、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先后对中国的光伏产业围追堵截,单美国就先后发起了两轮“双反”调查。
此次中欧光伏争端始于2012年9月和11月。彼时,欧盟先后对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组件、电池及硅片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2013年6月4日,欧委会宣布欧盟分两步对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自6月6日起执行11.8%的临时税率,8月6日后税率将涨至47.6%,其间平均税率为37.2%—67.9%。
这在当时被称作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争端,对中国光伏行业的打击也是致命的。后来,在多方努力下,双方达成了一项“限价限量”的价格协议。但事实证明,即便在中欧光伏最低价格承诺协议履行期间,欧委会依然心有不甘。
直到今年12月7日,双方“价格承诺”协议的到期日,欧盟果然再次发难,重启了双反措施。中国企业渴望欧盟市场的大门再次敞开的希望或将再次落空。
我们知道,光伏电池及组件作为重要的清洁能源产品,其快速应用与发展有利于各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对于各国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而欧盟作为环保主义最主要的倡导者之一,此次所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与环保理念是冲突的,完全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欧盟以为这种苦心谋划的“制裁”,还能像两年前那样,给予中国企业重重一拳。事实却未必。反倾销政策实行以后,欧洲市场的大型光伏电站建设几乎绝迹,因为中国的生产商更多投入到了美洲、非洲市场。若此次“双反”得以施行,物美价廉的“Made in China”光伏产品不仅将数量剧减,价格也会随之水涨船高,这势必对需求侧产生消极影响。同时,欧洲的太阳能产业缺乏强力竞争的刺激,或将成为养在温室的花朵,对其竞争力的提升有害无益。由此产生的蝴蝶效应还有就业岗位的减少等,诸多受力结合,将对欧洲产生太阳能产业增速放缓的合力。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缓欧盟力推的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的步伐,给清洁能源使用占比的提高之路抛下几块不尴不尬的“绊脚石”。
面对当今全球化的深度融合趋势,任何去全球化或者地区国家间分化的举动,都只能获取局部短期利益,无法取得长期全球社会福利的改进。这种通过添加非经济因素建立进入壁垒,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同样,经历了两年多的“洗牌”,中国光伏产业与前两年初次遭遇双反时大不相同,面对此次重拳,中国企业并没有觉得世界末日来临。实际上,现在因为欧盟国内的财政紧张,对光伏发电的补贴大幅度下降,欧盟市场占世界市场的份额已经大幅度下降,相反中国正在大幅推广光伏的应用,中国市场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光伏发电市场,中国企业的产量主要也是靠中国市场自己来消化,所以欧盟市场对中国企业的重要性已经大大下降。此时欧盟启动日落复审调查,对中国光伏企业的发展影响会小于两年前。
中国光伏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的同时,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也显著提高。两年多的“洗牌”,使大部分技术水平不高的企业被兼并重组,产能集中度提高,企业竞争力显著增强。光伏企业由以前的纯组件制造商向系统方案提供商转型,组件的出口不再是企业的单一业务。
话虽如此,面对贸易摩擦,我们还要正视自己的不足,直面低价竞销、无序出口等问题的存在。现在我国光伏产业正在由新兴产业走向主导产业。在这一产业升级的过程中,光伏产业政策及光伏企业发展战略都需要适时调整。过去那种无条件扶持的政策和竞相压价的同质化竞争策略已经不合时宜。同时也应该认识到,今后参与国际竞争,企业还将面临技术壁垒、知识产权、环境标准、劳工标准、企业社会责任等更高的标准,也可能引发比较广泛、更加多样的贸易摩擦。
商务部也希望企业要着眼长远,重视贸易摩擦的应对,规范经营和出口秩序,采取市场多元化的战略,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展国际范围的产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