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关于立法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这是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此次立法,对健全多元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城市建设的融合发展机制等作出相关规定。草案拟规定,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通道以及重大工程、重点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用地需求。推动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城市更新、能源系统改造和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完善城市能源规划建设管理体系,推动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
为什么北京要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立法?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介绍,“十四五”以来,北京持续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能源消费结构不断优化。2023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达到1082.8万吨标准煤,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4.3%。其中,外调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折合750.4万吨标准煤,占全市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的69%。
按照《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北京市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应当达到25%左右。因此,推动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利用与外调可再生能源电力高水平开发相结合,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和提升质量并重,是推动城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措施,也是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客观要求。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进城市能源规划建设管理体系由化石能源主导向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转变。
同时,近年来,北京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出台了促进可再生能源替代、光伏高质量发展、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调入和消纳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成效明显,有必要将这些经验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压实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外埠可再生能源电力应用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压力,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破解和回应。
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通道等用地需求
草案拟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开展北京市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推动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结果应用,为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支持。
草案明确,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能源发展、供热建设发展等规划和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通道以及重大工程、重点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用地需求。
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草案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和电力跨区域调度机制。明确因地制宜推进建设多种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升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支撑能力;支持建设可再生能源基地和输送通道,拓宽可再生能源电力来源;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高接纳、输送和消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规范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电网。
在规范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发展方面,草案提出,科学有序开发地热资源,推广再生水源热泵,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供热、供冷联动发展;提出统筹生物质能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支持生物质能用于发电、供热;规定科学布局和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基础设施,拓展氢能应用领域。
推动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草案还就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城市建设的融合发展机制作出相关规定。如明确发展智慧能源项目,稳妥推动新型储能设施建设;提出推动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城市更新、能源系统改造和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同时,规范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管理。拟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建设单位结合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明确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可再生能源系统正常运行。
在健全消费促进机制方面,草案拟规定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规定北京市健全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核算方法,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制度,适时纳入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此外,草案还围绕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和产业支持力度有待提高、审批备案程序和统计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作出相应制度安排。如拟规定,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等事项;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相关绿色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