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国网沁阳公司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文件指出,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区域,优先支持绿色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黄色、红色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待落实消纳条件后,再行开发建设。各级电网主变(配变)所接入的光伏容量(含已备案在建或待建容量)不应超过设备额定容量的80%,当分布式光伏接入容量超出分布式电源承载力范围时,鼓楼采用汇集后升压接入方式。
对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自购设备建设的户用光伏项目,确认符合备案条件的,需要通过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相关资料,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
原文如下:
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知》(豫发改新能源〔2023〕545号)要求,为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区域,优先支持绿色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黄色、红色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待落实消纳条件后,再行开发建设。各级电网主变(配变)所接入的光伏容量(含已备案在建或待建容量)不应超过设备额定容量的80%,当分布式光伏接入容量超出分布式电源承载力范围时,鼓楼采用汇集后升压接入方式。
二、项目在备案前,备案主体应向供电公司核实可消纳条件,确认具备消纳条件的予以备案,不具备消纳条件的,暂缓备案。备案主体要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隐瞒情况、虚假申报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
三、对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自购设备建设的户用光伏项目,确认符合备案条件的,需要通过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相关资料,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
四、对于通过租赁他人屋顶或出租光伏发电设施等方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用户光伏项目,符合备案条件的以企业名义直接在发改委备案;光伏开发企业和居民用户签署协议书,协议中必须明确“企业不得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不得向居民转嫁金融风险”条款。
五、供电公司在项目并网前复核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与备案主体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待完善相关备案信息后方可并网。
六、强化企业自律。各项目开发企业要求严格按照《户用光伏建设运行百问百答》(2022年版)、《户用光伏建设运行指南》(2022年版)要求规范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载荷、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采购使用光伏发电组件,确保项目安全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