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各并网主体按要求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严格执行“两个细则”相关标准。
山东能监办表示,此次全面修订“两个细则”,旨在规范山东省电力系统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推动全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新版“两个细则”主要开展了六个方面修订工作:
一、建立健全新增并网主体考核条款
新版“两个细则”首次将抽水蓄能电站、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地方公用电厂纳入并网运行管理。
一是抽水蓄能电站。抽水蓄能电站与直调火电、核电同属于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除不参与调度计划偏曲线考核外,其他考核条款与直调火电、核电保持一致。
二是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调度纪律、继电保护及安自装置、自动化设备、电力监控系统等考核条款作为通用考核与其他类型并网主体保持一致,并对AGC、AVC、一次调频、非计停、快速调压、检修超期等考核条款进行差异化设置。
三是地方公用发电厂。包括调度纪律、继电保护及安自装置、自动化设备、电力监控系统等为通用考核,以及调峰受阻、非计停、母线电压合格率等差异化考核条款。
二、完善并网运行相关考核条款
一是优化机组降出力考核条款。根据降出力申报时间区分降出力考核标准,对于日前降出力申请,考核力度降低为现行标准的1/3,日内临时提报的降出力考核力度保持不变。设置民生供热机组降出力免考容量,且将供暖期民生供热机组日前降出力考核系数下调25%。保供期间的调峰考核系数由8下调至6,其他时段维持不变。在降低降出力单次考核的基础上,将机组降出力最大考核电量由当月上网电量的1%上调至1.5%。
二是增加机组非计停免考核条款。为鼓励机组深度调峰,在低谷调峰期间机组运行在额定容量的40%及以下出力且不影响电力平衡时产生的非计划停运,不计入非计划停运考核。同时根据机组申请停机时间及电力调度机构批准情况,明确非计划停运与临时检修判断条件。
三是调整机组调频系数。考虑山东受端电网特性,以及风电、光伏迅猛增长情况下,强化火电机组在电网异常情况下的快速、大幅度负荷调整能力要求,将机组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考核系数由3调整为1,一次调频性能考核系数由1调整为3。同时将机组AGC调频速率指标由1.2提高至1.3。
四是完善风电场、光伏电站考核条款。增加风电场、光伏电站中期功率预测考核要求,并修改风电场、光伏电站日前功率预测和超短期功率预测考核方法。
三、新增辅助服务补偿品种
为鼓励风电场、光伏电站以及独立新型储能参与电网正向调节,对满足一定条件下的风电场、光伏电站以及独立储能电站所提供的转动惯量、快速调压、一次调频辅助服务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由风电场、光伏电站以及独立储能电站按上网电量比例分摊。
四、优化考核费用计算与分摊方法
一是差异化设置考核电价。对于直调火电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电价为发生时段实时市场结算均价。对于其他考核项目,参与市场结算的并网主体采用月度综合市场交易价格、优先发电采用政府批复上网电价作为考核电价。
二是调整考核及补偿费用分摊方式。并网主体考核费用由按照同类并网主体上网电费占比分摊改为按照上网电量占比分摊。
五、调整调试期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办法
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火电、水电、核电等)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火电、水电、核电等,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照《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要求,高于商业运营机组分摊标准,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
六、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及数据报送工作流程
一是调整流程时间节点。进一步梳理电力调度机构、交易机构数据结果计算、公示以及各并网主体对考核结果核对确认工作流程,按照国家规范文件调整各流程时间节点。
二是增加对异议申诉期限要求。并网主体对已结算的相关考核和返还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及时提出申诉,经认定后,相关费用在次月考核和返还结果中予以多退少补。原则上申诉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山东能监办要求,新版“两个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根据不同并网主体类型组织一定时期的模拟运行。
其中并网发电厂相关条款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风电场、光伏电站、独立储能相关条款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地方公用电厂相关条款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各并网主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正式执行日期间为模拟运行期。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要逐月组织评估模拟运行情况,会同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持续完善相关管理流程,及时提交相关分析报告,提出工作建议。模拟运行期结束后,各并网主体按照新版“两个细则”条款执行。
下一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将及时做好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升级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将对并网主体进行系统培训宣贯,提高并网主体对考核条款的认知和理解。密切关注试运行阶段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分析、及时解答并网主体的疑惑和问题,确保新版“两个细则”衔接有序、运行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