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了解到,4月17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和《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工信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陶英平,省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马宾,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行舟,共同介绍《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和《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甘肃省工信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陶英平表示《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和《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在坚持电力发展规划“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新增了“节能环保”的供用电原则。
结合甘肃省风光资源丰富的特色,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新能源优先入网”,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甘肃省实际落地,促进甘肃省电力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马宾指出,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甘肃省新能源发展加力提速。截至2022年底,全省新能源并网装机达到3800万千瓦,同比增长31.2%,较“十三五”末(2355万千瓦)增长近1500万千瓦,装机占比53.8%,跃居全国第2,成为省内第一大电源;新能源发电量557亿千瓦时;外送电量达到560.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3%,属于高比例新能源大规模外送型电网。
本次修订的两部《条例》紧密结合甘肃省风光资源丰富的特点,针对甘肃建设高比例新能源送端电网需要,在电网规划科学布局,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实录详情见下:
主持人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 卢莹
发布人 省工信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 陶英平
省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 马宾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行舟
陶英平: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和《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甘肃省电力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甘肃省电力行业的法治化水平前进了一大步。为帮助大家更加全面了解这两部涉电地方性法规,现在我向各位通报两部《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
一、两部《条例》修订的背景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能源产业,是企业生产、人民生活和城市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维护电力安全、保证电网正常运行,对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现行《甘肃省供用电条例》颁布于2006年,《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颁布于2012年,两个《条例》自实施以来,为推动甘肃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能源革命、电力改革、“双碳”政策、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新形势、新要求下,现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的电力体制改革和省内电力行业发展需求。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法律支撑不足、于法无据甚至与法冲突的问题逐渐暴露。
甘肃电网位于西北电网中心,是西电东送的重要通道、西北电力交换的枢纽,甘肃省电网的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不仅事关甘肃能源保障,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其他省市的电力供应。结合甘肃省实际修订两部涉电地方性法规,有利于从法律层面为甘肃省能源转型发展提供依据,对促进甘肃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提升甘肃省电力行业的法治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修订两部涉电地方性法规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服务依法治国战略落地,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必须发挥好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条例》修订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提升甘肃省电力行业法治化水平,打造规范、公平、透明、高效的电力营商环境。
二是服务安全保供稳供要求,解决电力发展现实问题需要。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进产生了许多新生事物、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急需在立法层面予以正面支撑。通过《条例》修订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有利于实现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为甘肃省能源转型发展提供可靠法律保障。
三是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求,提升获得电力水平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电力服务主要矛盾已由解决电能短缺问题向满足人民群众“用上电、用好电、不停电”以及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需求转变。通过《条例》修订,聚焦保障民生及群众关切,对全面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电、用电获得感、满意度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服务全省经济发展需求,推动社会快速发展需要。电网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但近年来,我省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干扰因素,影响电力设施的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没有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就不可能保证电网安全,保证社会各方稳定的用电需求。《条例》修订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正常用电需求,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甘肃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两部《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新颁布的《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继承和贯彻了上位法,涉及供电设施、电力供用、电力使用、供用电合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依法规范了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对电力用户权益给予了突出保障,填补了甘肃省电力立法的空白,并将甘肃实际工作中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和鲜明的时代性,对于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电秩序,保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对于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本次《条例》修订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
一是坚持安全高效便民,积极回应群众期待和民生需求。本次修订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新增、修改充电设施建设、一户一表、电费和电价等条款;修改用户投诉处理和供电故障抢修时限;细化房屋经营管理企业禁止行为,较好地回应了民生需求和群众关切。
二是弘扬绿色环保理念,有效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落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此,本次修订在坚持电力发展规划“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新增了“节能环保”的供用电原则。结合我省风光资源丰富的特色,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新能源优先入网”,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我省实际落地,促进我省电力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三是着眼主体权益保障,努力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本次修订新增供用电原则、供电受电设施责任分界点的条款,细化了上位法规定,利于定分止争;规定用户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发生故障,产权人委托供电企业检修的,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处理;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采用预购电、分期结算等方式支付电费。修改负荷管理方案的内容,区分电力供应紧张和系统故障两种情形,对停电、限电操作流程进行了分别规定;规定供电、售电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和保密义务,较好地保障了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颁布的《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紧密衔接国家现行电力法律在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从电力规划、电网建设、电网保护、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现行条例存在的立法真空、操纵性不强的问题进行了完善修订,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对营造依法供电、依法用电、依法维权的法治氛围,改善电网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服务甘肃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好保供稳供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次《条例》修订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
一是注重规划引领,坚持规划先行。本次修订注重甘肃省内电网规划的科学布局,明确规定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组织编制电力发展规划的基本原则;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时,应当统筹考虑预留电网设施位置和通道。同时为确保规划的全面落实,本次修订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电网发展规划和国家电力产业政策,不得重复建设,进一步提高了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注重电网保护,守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密集输电通道运维保障工作要求,本次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密集输电通道保护联合防控机制,将密集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公共安全管理,确保密集输电通道安全稳定运行。同时,本次修订明确规定城市站房类配电设施应当设置防水排涝设施和应急保安用电接口,确保供用电安全;明确了轻质物体产权人或管理人的清理、加固责任,防止危及电网设施安全,为全面确保电网设施安全,保障供电可靠性提供了有效法律支撑。
三是加强协同治理,遵循“协商”原则处理电力设施与其他工程、设施相互妨碍关系。在电网建设中,电力线路与其他工程、植物、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广泛相邻、相互妨碍等情形普遍存在。在处理相互关系时要着眼大局,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损失,不能只片面强调和维护某一方的利益,不能在行使权利时无视他人利益。对此,本次修订明确规定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时,双方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在电网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有可能危及电网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这些规定对营造良好的电力设施建设、生产经营环境和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将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各位媒体朋友们!两部《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推动甘肃省电力事业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发展,对于推动甘肃省能源转型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我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和支持下,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们一定能把两部《条例》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不断开创甘肃省供用电管理、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新局面,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香港大公文汇传媒记者:请问两部《条例》实施后,对促进电力保供,保障甘肃省经济发展方面有哪些促进意义?
陶英平:电力能源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鲜明树立大抓工业、大干工业、大兴工业的发展导向,随着强工业行动的全面推进,一大批工业项目将陆续建成投产,省内用电负荷快速增长,在全国电力供需紧平衡情况下,对我省电力保供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次两部《条例》修订,坚持以电力保供为首要目标,聚焦上位法及现行条例与甘肃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匹配、不适应的规定,紧盯甘肃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电网建设与规划、电网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在修订过程中逐一进行完善规范。
较2006年、2012年颁布实施的两部《条例》,新颁布的《条例》在立法理念、业务领域、主体权责和安全管理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立法理念上,回应能源变革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将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作为电力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业务领域上,适当超前,对新能源并网、分布式电源、储能建设等新业务领域作出规定;主体权责上,设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强调加强民生保障,要求供电企业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保障用户更好地获得电力;安全管理上,首次明确了供电受电设施管护责任的分界点、城市配网防汛抗灾能力提升规范要求、轻质物体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加固清理责任、详细规定了爆破作业的防护要求;填补“密集输电通道”立法空白,从法律层面为电力安全可靠运行提供了保障。
两部《条例》在弥补短板的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全省电力系统保供能力: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保障电力供应职责,要求政府部门完善需求侧响应政策,鼓励电力市场主体主动参与需求侧响应,提升用户精细化用电水平,缓解电力系统调峰压力,保障全省电力电量平衡;要求政府部门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和用户重要等级,会同供电企业编制负荷管理方案和事故限电序位表,保障重要用户用电安全,增强电力系统抗风险能力;要求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管理部门的通知执行负荷管理方案,通过错峰、避峰、限电、停电等方式科学调度用电,达到降低电网负荷、削峰填谷的作用,有效确保电网平稳运行;明确政府部门应当完善储能建设政策,引导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及其他社会主体开展储能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与储能或者其他调节性电源互补协同发展,增强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有效提升大电网故障应对能力,保障供电可靠性。
《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强化了政府管理部门对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的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并按照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网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明确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密集输电通道保护联合防控机制、电力线路走廊火灾应急和森林草原火情预警联动机制。这些规定,对于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落实政府部门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次修订的《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紧密衔接上位法,共用9个条文,对危害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轻质物体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加固清理责任、规定范围内进行的爆破作业的防护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针对甘肃省特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实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填补了“密集输电通道”立法空白,要求将密集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县级以上本地公共安全管理。
这些规定,对于推动甘肃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和能源结构绿色转型,促进电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全面提高区域电网可靠性和供电质量,以能源服务助力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治的保障。
中国日报记者:修订后的两部《条例》,对于加强我省电网建设,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有哪些促进作用?
马宾: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甘肃省新能源发展加力提速。截至2022年底,全省新能源并网装机达到3800万千瓦,同比增长31.2%,较“十三五”末(2355万千瓦)增长近1500万千瓦,装机占比53.8%,跃居全国第2,成为省内第一大电源;新能源发电量557亿千瓦时;外送电量达到560.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3%,属于高比例新能源大规模外送型电网。
本次修订的两部《条例》紧密结合我省风光资源丰富的特点,针对甘肃建设高比例新能源送端电网需要,在电网规划科学布局,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是科学布局电网规划。《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明确了电力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明确新建住宅区、商业街区和工业、产业园区应当依据电网发展规划,根据供电设施建设需要,预留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做到了“大规划”与“小规划”、整体与局部的有效衔接,对于规范电网建设、有序推进实施提供了遵循。
二是新增密集输电通道保护要求。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密集输电通道运维保障工作要求,在《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将密集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公共安全管理,确保密集输电通道安全稳定运行,对于我省电网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具有指导性作用。
三是新增新能源优先并网要求。对风、光、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优先并网的要求进行了规定,配套出台了分布式电源并网、储能建设相关鼓励措施,将国务院部委规章的有关规定转化固定为地方立法的相关内容,为绿色陇电外送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是新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在《甘肃省供用电条例》中,明确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鼓励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场所设置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智能充电设施。这些规定对于提升新能源消纳、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兰州晚报记者:两部《条例》实施后,供电企业将如何贯彻落实、全力助推甘肃省能源保供和转型发展?
行舟: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积极履行肩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责任,扎实做好电力保供各项工作,确保了甘肃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全省电力可靠有序供应。一是在保障电力供应上体现央企担当。2022年,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推动甘谷、连城电厂66万千瓦煤电复产,争取跨省区互济交易消除硬缺口,积极支援湖南、四川等省份保供电量128亿千瓦时,全力保障电力供应平稳。二是在服务经济发展上作出央企贡献。全年投资超百亿,祁韶直流、河西三通道等甘电外送重大工程建成投运,跨省区输电能力提升至3390万千瓦,甘电外送21个省市。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获甘肃省优秀企业突出贡献奖和优秀企业家表彰。三是在保障民生上彰显央企作为。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捐赠和消费帮扶2678万元。投资4362万元,完成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点配套电网建设。开展配农网工程施工转型升级三年行动,实施配农网项目总投资达91亿元。
作为贯彻执行两部《条例》的关键环节之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将全面履行央企责任,真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履行好、落实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一是依法依规行权履责。在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营销与客户服务等工作中,全面落实两部《条例》各项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全面履行职责义务。二是全力保障用户权益。严格依照两部《条例》要求开展供电服务,努力提高供电质量,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三是持续提升服务水平。深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三个十条”,大力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为客户提供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四是强化政企协同配合。全力配合做好电力行政执法与相关司法活动,充分发挥《条例》对于规范和保障供用电市场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作用。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将以两部《条例》的颁布和宣传贯彻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省“三抓三促”行动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加快电网建设步伐,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强化电力保供工作,提升供电服务水平,为助力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文件详情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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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
(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三章 电网建设
第四章 电网保护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电网建设,保护电网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网,是指在电力系统中联系发电用电的设施和设备的统称,主要由联结成网的输配电线路、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和其他配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组成。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网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电网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发展、适度超前、节能环保、优质安全的原则。
电网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管理部门、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和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做好辖区内的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是电力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管理工作,工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林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应急、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网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妨害电网建设、危害电网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