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价管〔2019〕57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落实国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进一步深化本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步推进,分步实施。按照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煤电市场化改革,分步实施改革政策,有序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弹性,防止价格大幅波动,逐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坚持统筹谋划,保障供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不同环节电价之间的关系,统筹谋划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用户销售电价形成机制,强化配套保障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价格稳定。
坚持强化监管,规范有序。按照放管并重的要求,加强电力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价格异常波动调控机制,健全市场规范、交易原则、电力调度、资金结算、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制度,确保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合理形成。
三、改革举措
1、为稳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目标,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本市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发展适时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进行调整。
2、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3、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4、燃煤发电电量中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5、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后,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四、配套改革
1、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研究推进将输配电价应用于电力市场化交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和线损,下同)、政府性基金,不再执行本市目录电价。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执行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确保价格水平稳定。
2、其他发电类型上网电价。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本市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本市电网企业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形成机制等,参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改为参考基准价。
3、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燃煤发电电量,基准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仍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电量,在执行基准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现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完全放开由市场形成的,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
4、交叉补贴政策。以2018年为基数,综合考虑电量增长等因素,在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确定交叉补贴金额,以平衡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产生的新增损益,从而确保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5、建立健全辅助服务和容量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辅助服务的价格,补偿燃煤发电机组参与调峰等辅助服务的合理成本,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建立容量补偿机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燃煤机组发电利用小时实际情况,开展燃煤发电市场化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体制机制的研究工作。
五、保障措施
1、强化居民、农业等电力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电量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主要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保障,不足部分由所有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机组等比例保障。
2、规范政府行为。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国家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运营规则来开展市场建设和电力交易,对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在交易组织、价格形成等过程中,政府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3、加强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充分依托本市电力交易市场,积极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完善市场交易、运行等规则,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价格监督。依托市场信用体系,构建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违法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4、建立电价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定期监测燃煤发电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评估价格波动的合理性。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确保燃煤发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5、加强政策解读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政策,加强舆论监测预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应急预案,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6、加强组织保障。根据本市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确定的各部门职责,明确各电力相关部门和企业分工协作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强调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