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国家发改委就《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新版《监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8日。
eo记者第一时间逐条对比了新版《监审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6月9日联合发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旧版《监审办法》),发现新版文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进一步明确了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的费用,包括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以及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等;
2. 细化了不同输配电业务类别成本的核算归集方法,以及对电网企业内部关联方交易等其他运营费用的管理制度;
3. 明确了电网企业应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未按规定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电网企业制定了惩罚性措施;
4.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改变较大,将对企业财务成本产生新的影响。
同时,新版《监审办法》指出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等其他电网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旧版《监审办法》(发改价格【2015】1347号)文同时废止。
电储能设施等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新版《监审办法》较旧版规定增加了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费用的项目。新版第十条第二项指出,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1. 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及“三产”企业的成本费用;2. 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3. 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的成本费用;4. 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5. 其他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
解读:2016年国家发改委印发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中,抽蓄电站被认定为“与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新版《监审办法》提到的其他费用亦未计算在内,但文件首次对这些业务予以逐项明确。
在输配电价第二轮监审周期开启前夕,对于系统调节性资源以及竞争性业务是否纳入输配电价成本核定范围,业界有诸多分析和观点。
对于系统调节性资源,部分专家认为,应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如果统一纳入输配电价体系,会导致所有用户被动平摊这部分投资成本;也有专家指出,目前电力市场化程度不高,辅助服务市场在部分地区刚刚起步,尚不具备通过市场来体现这些资源价值的条件。
有业内人士分析,这类业务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体系,是产权上的“释放”,鼓励不同市场主体投资新业务,盘活资产,而电网企业可以采用长期租赁等方式购买服务。
对于竞争性业务,新版文件意在设立其与管制性业务的“防火墙”,不得以垄断资源和地位为竞争性业务提供无限支持,符合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要求。
新版《监审办法》还增加: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在监审期间内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输配电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指出;国家重大输配电项目建设中,因企业自身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重复建设等造成的额外投资费用支出也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中。
细化不同输配电业务类别的成本核算方法
新版《监审办法》第十九条指出,核定单位输配电定价成本所对应的电量,省级电网按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省级电网公司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核定,区域电网按监审期间区域电网线路资产最末一年交易结算单实际输送电量核定,专项工程按照监审期间该工程企业交易结算单上的平均实际输送电量和设计电量的较高值核定。
第二十条指出,输配电损耗率。按照电网企业监审期间实际损耗平均水平确定,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予以明确,专项输电服务分工程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指出,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成本监审要求,区分省级电网、区域电网、专项工程,分电压等级、用户类别单独核算并合理归集输配电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及收入等数据。
能直接归集到各电压等级(专项工程)的成本费用,应直接归集到相应电压等级(专项工程)。不能直接归集到各电压等级(专项工程)的共用成本费用,根据影响成本的主要因素分摊。折旧费、材料费、修理费等与资产相关度较高的,可按各电压等级(专项工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分摊。
旧版第十五条写道,电网企业同时提供专项服务和共用网络服务或提供多个专项服务而发生的共用成本,应按照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指出,输配电损耗率,原则上参考监审时电网经营企业前一年实际线损率确定,并分电压等级予以明确。
解读:2016年12月,《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出台;2017年12月,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价格指导意见同时出台。国家发改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主任杨娟在其著作《输配电价规制现代化研究》中写道,已开展的输配电价改革,首次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明确的机制核定了价格,并建立了跨省跨区、区域电网、省级电网三个层次的价格体系。
新版文件将跨省跨区、区域电网、省级电网三个层次的价格核定办法连接起来,进一步明确了共用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以及输配电损耗率的计算标准,使核算更加精细,或可解决首轮核价中发生的部分共用成本费用重复核算问题。
电网应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新版《监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点指出,生产经营类费用、安全保护类费用、研究开发类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其中,租赁费、委托运维费、研究开发费等涉及内部关联方交易的,可进行延伸审核,按照社会公允水平核定;社会公允水平无法获得的,按照实际承担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发生金额核定。
内部关联方交易是指各级电网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转移、交易、租赁、运维资产等所发生的各类行为以及提供劳务的行为。
同时,第二十二条指出,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书面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内部关联方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
解读:相比旧版,新版文件特别指出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需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这或许意味着电网企业运营费用成为监审重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