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是各企业年终财务盘点的时刻。如今,年关将至,各企业也在收款。然而,近期有很多参与光伏扶贫的EPC企业反映,他们的工程已经干完,但地方政府不给结算项目款!很多地方政府给出的理由就是:项目虽然完工,但未完成审计,无法结算!
不结算项目款,就无法结算施工工人工资,工人如何回家过年?
在之前的文章《政府拖欠光伏扶贫项目工程款,谁之殇?》中曾介绍过:六安市霍邱县政府,以未完成审计为由,不给企业结算工程款,导致企业资金紧张,拖欠工人工资、设备款和材料款。然而,这并不是个案,全国多个光伏扶贫项目都出现了这一状况!
早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复函明确:应当予以纠正。
什么是“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近年来,北京、上海、山东、江西等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为什么受到业界反对?
各地出台了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后,广大施工企业反响强烈,呼吁撤销此规定。因为:
1、损害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严重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2、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3、通过地方立法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依据,实际上是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
4、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并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
事件结果:应当予以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早在2017年6月,在回复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中提出,
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法工委已将研究意见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事件经过
2013年,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
2015年5月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2月22日,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6月5日,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目前,此项工作各地现已完成自查,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工作亦在抓紧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