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青政办〔2018〕181号文件。
文件指出,未来青海将围绕“使青海成为国家重要新型能源产业基地”,以新能源规模化开发为重点,以100%清洁能源使用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智能电网建设为保障,打造清洁能源建设、使用和输出全链条示范省。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框架和发展机制,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水平达到全国前列,清洁能源生产比重达到51%,消费比重达到41%,国家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实现跨越式增长,特高压外送通道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构建起相对完整、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新能源产业链,初步建成全国重要的新型能源产业基地。
重点任务
(一)以新能源规模化开发为重点,打造国家清洁能源基地。
依托清洁能源资源富集优势,建设“四大”清洁能源基地,推进核电发展、非常规能源资源开发“两项”前期工作,为国家能源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1.建设两个千万千瓦级可再生能源基地。
建设海南州千万千瓦级可再生能源基地。立足塔拉滩和切吉富集风光资源、黄河上游龙羊峡以上河段投产的水电,建设海南水、光、风可再生能源基地,多种电源互补外送至中东部地区。2020年,按照送电容量400万千瓦考虑,规划建成配套光伏500万千瓦、风电300万千瓦、光热50万千瓦;2022年,按照送电容量800万千瓦考虑,规划建成配套光伏1000万千瓦、风电400万千瓦、光热100万千瓦。按照两步送电安排,修改完善《青海省海南州特高压外送基地电源配置规划》,衔接国家能源局批复并启动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海南州政府,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启动实施《海南州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一区两园)基础设施规划》,基地基础设施采用园区化的开发模式,统一开展“规划、报批、实施、建设、输出”工作。(责任单位:海南州政府,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建设沙漠、退化草原等不同应用环境下国际领先的光伏发电户外实证实验平台,加紧实施海南州水光风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项目。(责任单位: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海西州千万千瓦级可再生能源基地。立足全国最好的光照资源、大面积荒漠化土地、丰富的熔盐资源,建设海西核电、光热、光伏、风电可再生能源基地。“十三五”期间以本省消纳为主,随着光热技术的逐步成熟以及格尔木南山口抽蓄电站的投运,适时考虑海西基地开发外送。到2020年建成光伏400万千瓦、风电260万千瓦、光热5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适时实施《格尔木乌图美仁光伏光热园区基础设施规划》,加紧完成鲁能集团格尔木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项目。(责任单位:海西州政府、格尔木市政府,鲁能集团青海分公司)推进格尔木、德令哈100万千瓦国家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建设,确保按期建成。(责任单位:海西州政府、格尔木市政府、德令哈市政府)积极建设冷湖33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电网项目,适时建设花土沟—柴达木750千伏通道工程,为冷湖至茫崖风电走廊规模化开发奠定基础。(责任单位:海西州政府,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建设青海省兆瓦级光热发电试验基地、测试基地、检测基地,完善光热产业链服务。(责任单位:海西州政府)在格尔木、德令哈地区提前谋划核电项目,开展核电站厂址普选工作,为海西清洁新能源大规模外送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海西州政府,中核集团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综合试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西州政府,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2.持续推进黄河上游水电基地建设。
加快羊曲水电站建设。衔接生态环境部下达黄河上游茨哈至羊曲河段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审查意见,争取生态环境部受理和批复羊曲水电站项目环评报告。(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评通过后,衔接国家能源局做好羊曲水电站项目核准工作。(责任单位: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督促玛尔挡水电站业主加快复工准备工作,消除汛期安全隐患,力争2019年复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防汛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果洛州政府,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启动拉西瓦、李家峡水电站扩机增容工作,争取2019年完成项目可研工作,具备核准条件,2020年开工建设。(责任单位: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积极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拉西瓦、李家峡扩机项目出台容量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加紧推进茨哈峡、尔多等水电站及抽蓄电站的前期工作。统筹考虑茨哈至羊曲河段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进度,适时开展茨哈峡电站优化设计工作,开展水保、环保前期专题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责任单位: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时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尽快开展尔多水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查工作。(责任单位:省投资集团公司)完成抽水蓄能选点规划修改、上报工作,全力推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争取2019年选点规划批复,并启动哇让抽蓄电站前期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3.建设高原千万吨级油气当量勘探开发基地。
在兼顾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的同时,主动满足国防建设在重点方向的现实需求,为我国赢得南亚地缘战略优势提供坚强油气支撑。全面建成千万吨级油气当量高原油气田,并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持续稳产,构筑以格尔木为中心的青藏高原油气供应网络,确保甘青藏油气稳定供应。油气勘探方面,坚持油气并举,落实规模储量,主攻有利区带,寻找接替领域。油气开发方面,实现老区稳产,新区高效建产,实现原油产量稳中有升。确保涩北主力气田长期稳产,开拓气田开发新领域,实现产量新跨越。抓紧开展中哈原油管道延伸至格尔木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责任单位:海西州政府,中石油青海油田公司)
4.稳步推进核能供热及核电项目前期工作。
充分把握未来核电发展契机,利用“十三五”后两年核电项目“空档期”,积极开展研究,做好规划、踏勘选址等前期工作,为全国内陆核电项目建设积累工程技术经验。近期,以2019年初启动核能供热及核电建设项目初步可行研究报告编制为工作目标,重点完成厂址踏勘报告、确定候选厂址、启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远期,以2020年底争取国家核准核能供热及核电建设项目为目标,重点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有序推进非常规能源勘探开发利用。
鉴于非常规能源勘探工作精度大多数属调查评价阶段,且开发技术无法满足商业化开发需求,“十三五”期间非常规能源开发以勘查摸清资源状况为主,为后续开发利用奠定基础。加紧建立自然资源部、青海省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推进青海共和盆地干热岩勘探开采试验基地建设战略合作机制,到2021年实现试验性发电,建成共和盆地国家干热岩勘查开发利用示范基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以柴达木盆地及周缘为重点,海相、陆相页岩气调查评价并重,力争实现八宝山陆相页岩气勘查试采取得重大突破,加快柴北缘等地区油页岩、煤层气勘查进程,继续推进砂岩型油矿找矿,持续开展可燃冰科研工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地下热水勘查开发工作,提高勘查工作程度,扩大资源规模,提升地热发电、供暖、温室利用水平,实现地热资源梯级利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海南州政府)组建鱼卡等矿区煤层气勘探开发主体,积极申办鱼卡等地区煤层气探矿权,按照《煤层气资源勘查技术规范》进行勘查并试采,查明煤层气资源储量及分布规律。(责任单位: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木里煤业集团,青海煤炭地质局)
(二)以科技创新为支撑,打造清洁能源配套产业强省。
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光伏转化率、延长光热储能时间、提升风电智能装备制造水平等。围绕光热、分布式发电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抢占新能源产业主导权,稳步壮大清洁能源产业。
1.建设国家级新能源产业制造基地。
做大做强光伏上下游产业链,形成以硅为主、多元发展、集中布局的产业格局。打造光伏应用与制造垂直一体化发展新模式,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培育一批具有创新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光伏制造企业,提高光伏产品在全省终端市场的占有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通过补链招商和鼓励现有光伏企业延伸产业链,重点引进单晶硅、硅片、特高效电池及光伏背板膜等项目,改变全省光伏产业“哑铃式”的发展现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培育光伏行业龙头和品牌企业,提高光伏中端各环节产品及配套产品性能和规模,使组件光电转换效率达到或超过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要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积极谋划光热产业发展,依托首批光热电站示范项目建设,组建省内光热发电工程技术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国外光热技术,积累工程技术经验,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热发电技术。(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引导和规范熔盐储能产业发展,争取建成全球最大的太阳能光热发电储能材料生产基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西州政府,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建设风机装备制造基地,确保明阳、远景等本地风机制造企业长期稳定经营,并辐射整个西北地区。(责任单位:海西州、海南州政府)加强太阳能发电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合作,在技术研发、产品制造、生产运营、质量检测、技术服务等方面有效整合资源,实现行业信息共享,加强协同创新,促进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积极争取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争取将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子级多晶硅项目纳入国家集成电路发展整体规划,列入《中国制造2025》项目库,给予科技项目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电力要素保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切实降低新能源制造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构建新能源技术创新体系。
依托青海新能源大数据中心、光伏发电实证基地,争取设立国家清洁能源实验室,形成代表国家水平、国际同行认可、在国际上拥有话语权的科技创新实力,成为我省抢占国际太阳能科技制高点的重要战略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组织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协同攻关,依托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青海大学、中科院盐湖研究所等单位分别组建科研团队,重点支持开展高倍聚光光伏发电、熔盐储热光热发电、风光及水光互补、智能电网应用等前沿关键研究,为我省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打造聚集省内外一流光伏光热技术的人才高地,依托“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和“昆仑英才计划”,瞄准我省光伏产业发展技术瓶颈,重点引进和留住一批拥有关键技术的项目带头人、技术领军人才和团队。(责任单位:省人才办、省科技厅)建立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机制,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依托化学、电气工程、土木工程等传统学科,开设光伏、光热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校企合作,为我省光伏光热储能、组件、硅料技术研发团队提供后备人才,为企业提供技能培训和用工等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建立多元化投入新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太阳能发电技术创新领域,建立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搭建新能源检验检测服务平台。
推动建立光伏发电的产品测试、实证研究两大光伏技术创新平台,形成国内领先、面向全行业的综合性创新平台。推动青海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质检中心成为集检测、认证、科研、标准、培训“五位一体”的国家级第三方光伏产品高新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建设国际领先的户外国家光伏发电实证基地,开展不同领域、气候、电网条件下的光伏发电系统及部件实证研究,建立具有国际权威的测试认证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推动全省新能源电站接入青海新能源大数据平台,实现新能源发电场站远程集中监控、设备集中诊断、设备健康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三)以100%清洁能源使用为目标,打造绿色用能先行区。
以100%清洁能源使用和能源民生为着力点,逐步淘汰落后火电机组,构建与清洁能源生产相适应的产业体系、消费体系,推广普及清洁能源使用,争取到2025年在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地区实现全年100%清洁电力供应,并逐步推广至建筑、交通领域,在全球率先摆脱化石能源困局,打造青海绿色低碳的良好形象。
1.推广普及清洁能源使用。
建立适应能源生产的产业结构。依托充沛的清洁电力,积极培育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改造提升以电解铝、铁合金为代表的传统高载能产业,大力发展锂电池、晶硅等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发挥清洁资源优势,建设国家级大数据产业示范基地。发挥焦煤、油气等资源优势,推进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煤化工衔接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盐湖综合利用梯级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打造甲醇生产基地。发挥盐湖资源优势,打造千亿元锂电产业基地,积极发展下游电芯、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及3C产品,着力构建完整锂电产业链条。对传统电解铝产业,试点100%清洁电力生产,明确标识,打造绿电青铝的品牌,开创差异化竞争新局面。(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构建绿色环保的能源消费体系。西宁市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节水型城市,创建绿色交通都市。(责任单位:西宁市政府)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契机,格尔木市要积极推动各类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在城市区域供电、供热、供气、交通和建筑中的应用,2020年城市清洁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格尔木市政府)海南州紧紧围绕打造三江源区绿色产业集聚发展桥头堡,着力推动清洁能源在农牧民生活、农产品加工、大数据产业园等领域中的应用,2020年城市清洁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海南州政府)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有效控制碳排放,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低碳发展,建设近零碳排放示范区。(责任单位: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发挥青海省太阳能、水能等资源优势,扩大清洁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在目前100%清洁能源供电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供电量、电能质量以及技术安全等多方面积累经验,制定工作计划,选取国际气候谈判有重大意义的时间节点,开展供电时间更长的100%清洁能源供电尝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全面贯彻执行《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严把规别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关口,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新建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城市、绿色社区、绿色生态小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创建,组织实施试点示范。到2020年,城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执行75%和65%以上的建筑节能标准。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分布式发电、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新能源技术,集中连片的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实施分布式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及城市级分布式建筑光伏电站示范工程,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应用。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宜居改造,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注重建筑节能的城乡统筹,鼓励农房建设应用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积极推进绿色交通行动计划。打造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积极倡导绿色出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开放建设市场,加快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培育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到2020年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中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分别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按规定标准建设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方便快捷的服务体系,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到2020年,西宁市、海东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达到50%,建成充换电站40座,电桩2万个,满足2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政府)
全面推进煤电绿色环保改造。加大节能减排改造力度。因厂制宜采用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锅炉烟气回炉余热回收利用、电机变频、供热改造等成熟适用的节能改造技术,一厂一策,定期公示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指标,倒逼企业降低排放和煤耗。鼓励引导超低排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给予价格补偿,发挥省级节能环保类专项资金的引领作用。督促企业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严格控制煤电总量规模。“十三五”期间不规划新增煤电电源,停止万象铝镁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暂缓核准的神华格尔木火电厂建设,暂停民和热电联产项目前期工作,延缓桥头铝电“上大压小”项目一台机组并网时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落后发电机组淘汰。结合省内企业燃煤电厂的实际情况,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发电机组类型属于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类的,坚决予以强制淘汰关停;对于能耗、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相关标准的,改造后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认定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2.打造高品质能源民生。
精准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抓紧建设2015年4万千瓦、2017年10万千瓦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第一批47万千瓦村级光伏扶贫项目。(责任单位:省扶贫局、省能源局,相关市州政府)衔接做好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光伏扶贫项目信息等工作,协调有关市(州)及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等工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扶贫局)落实村级扶贫电站接网方案,优先将有关电网建设和改造纳入最新批次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尽快制定接入系统方案,落实有关工程建设投资,按照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接网手续,确保接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期投入运行。(责任单位:省扶贫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省能源局)组织制定省级《“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收益管理办法》,同时项目所在地区要制定县级《“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收益管理办法》,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村及贫困户收益补贴。(责任单位:省扶贫局,各市州、县级政府)建立能源惠民机制。开展青海省农牧区的生活用能体系研究工作,推进用能清洁化,优化用能结构,提高农牧区居民生活质量。(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以光伏扶贫模式为基础,开展新能源惠民重大课题研究,探索新能源共享经济发展新思路新举措。(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确保高品质清洁供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热则热,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抓紧制定青海省2017—2021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煤改气气源保障方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全面总结玛多县寄宿制学校清洁供暖经验,完成“三江源”清洁取暖电能替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在“三江源”地区实施县域煤锅炉改造电锅炉、传统热炕改造电热炕等项目。(责任单位: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政府)在涩宁兰天然气长输管线沿线城镇及适宜使用天然气的地区,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的原则,先规划、后合同、再改造,结合“煤改气”专项资金情况,制定“煤改气”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积极稳妥推进天然气清洁供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政府)开展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供暖项目实施、建筑能效提升等工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加快编制西宁城市供热规划,推进西宁火电厂、桥头火电机组供热改造,按照供热半径合理布局热源。(责任单位:西宁市政府,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依托西宁盆地、共和盆地丰富的地热资源,在西宁市城北区、海南州共和县及贵德县、海北州海晏县建设若干地热能供暖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宁市、海南州、海北州政府)依托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在海北州海晏县偏远乡镇研究实施小型多能互补项目清洁供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海北州政府)将核能供暖纳入全省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开展核能供暖厂址普选等前期工作,争取“十四五”开工建设核能供暖试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中核集团公司)建立清洁取暖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天然气、电力供应保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价格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清洁能源省级财政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确保高品质民生用气。统筹做好全省生产、生活天然气供需平衡,合理预测全省用气需求,提出年度天然气供需计划。(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青海代表处)加强供气合同监管,督促主要供气企业与下游用户签订中长期用气合同,制定《青海省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处置预案》,优先保障民生用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天然气价格和集中供暖用气价格监管,确保天然气销售价格稳定。(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督促中石油青海油田公司加快东坪气田等重点项目建设,保障新建产能及时投产,努力增加资源供应量。加快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编制青海省天然气管网规划、调峰储气设施规划,统一规划实施全省输气管网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衔接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落实化隆、循化两县天然气气源,在此基础上有序推进两县天然气输配及供气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海东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推进海北州海晏县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工作,将天然气从涩宁兰管道引入海北州海晏县。(责任单位:海北州政府)筹划建设黄南州、海南州七县天然气利用工程,实现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同仁县、尖扎县,海南州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管道天然气供应。(责任单位:黄南州、海南州政府)依托拉格天然气管线建设,论证不冻泉至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地区—玉树市支线管道管线工程可行性。(责任单位:玉树州政府)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到2020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区域内全年日均7天需求量的政府应急储气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四)以智能电网建设为保障,打造清洁能源输出大省。
大幅提高海西、柴达木、海南电网断面输送能力,加强省内清洁电力汇集能力,建设青海至国内中东部地区特高压直流送电工程,将青海清洁电力大规模输送至中东部地区,将潜在的清洁能源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同时缓解中东部地区大气污染状况。到2025年,年外送中东部地区清洁电量约1200亿千瓦时,约占全省发电总量的55%,帮助中东部地区减少碳排放量1。2亿吨。
1.建成两条特高压外送通道。
加快推动青海海南—河南驻马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督促项目业主以2020年建成为目标,制定工程计划,确保关键节点按进度完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衔接国家林草局同意特高压线路途经共和沙漠封禁区事宜,并对沙漠封禁区范围内的施工和生态保护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省林草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升级改造海南换流站进场施工道路,确保换流变等大件设备运输通行,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海南州政府,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构建三级医疗保障体系,克服高原高寒缺氧环境对施工人员的危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配套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合乐(海南)750千伏输变电、塔拉及合乐(海南)750千伏主变扩建、塔拉—合乐(海南)—西宁Ⅲ回线路等工程。(责任单位: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结合海西基地建设情况,衔接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启动“青电外送”第二回特高压输电工程研究论证工作,争取“十三五”末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责任单位:海西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2.继续加强网架结构建设。
围绕省内电力供应保障和电力能源外送,西宁、海东围绕负荷中心构建双环网,海西围绕新能源布局构建双环网,海西—青海主网通过两个750千伏通道、4回线路连接,海南—青海主网通过两个750千伏通道、5回750千伏线路连接,海西—海南通过2回750千伏线路连接,全省经8回750千伏线路与外界相连。2018年,建设西宁北、海南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开工海西—塔拉、海南—西宁、羊曲—塔拉双回75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2019年,建设德令哈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开工塔拉—海南—西宁第三回线路、西宁北—日月山双回750千伏线路工程。2020年,扩建塔拉、海南750千伏变电站,开工郭隆变—西宁北双回750千伏线路工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继续发展330千伏青海主网架,扩大330千伏青海主网覆盖面,实现330千伏电网分区运行,750/330千伏电磁环网适时解环。全省330千伏电网以750千伏变电站为电源点分5个供电区,分片运行。其中,塔拉、海南和塘格木以汇集新能源升压为主,德令哈主要汇集德令哈西出口光伏,鱼卡主要汇集大柴旦地区风电和光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3.实施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
实施好《青海省“十三五”农网改造升级规划》、“三区三州”农网改造升级攻坚三年行动计划,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相关市州政府,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加大对玉树、果洛等青南地区农网改造升级资金支持力度,重点解决供电能力低、可靠性差等问题。推进县域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乌兰、海晏、贵德、尖扎等4个小康电示范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把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纳入相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规划,建立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前置手续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加快相关审批办理工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统筹利用现有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等资金,加大农网改造项目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结合我省输配电价测算、监审工作,对藏区电力普遍服务成本进行测算,加大藏区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研究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配合国家电网公司,衔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争取通过输配电价疏导、建立藏区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等方式,对藏区电力普遍服务成本予以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到2020年,规划新建和改造110千伏及以下线路68185
公里,新增变电容量667万千伏安。农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88%,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52%,分别比“十二五”末提高0。0741、0。321个百分点;农网综合线损率达到4。28%,较“十二五”末下降0。37个百分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省能源资源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为基础,增加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名称变更为青海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青海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专项行动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要充分发挥总牵头作用,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专项行动实施计划;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创建工作。各市(州)政府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举措。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建立上下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清洁能源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打通能源发展快车道,为建立现代能源体系、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组建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青海电力交易中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培育售电业务主体,促进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建立优先购、发电制度,制定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输配电价成本监审,推进电价交叉补贴改革,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不断完善、细化两部制电价政策,发挥公平负担和促进合理用电的作用,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电价特区研究,从电力市场建设、降低电源上网电价等方面,提出保持青海低电价优势的方案。(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海西州、海南州政府)
(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各市(州)政府根据我省能源建设发展规划,针对规划内的光伏、光热发电园区试点依法依规整体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缩短用地手续办理审批时间,保证工程建设土地手续合规。(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落实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按建设用地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针对部分新能源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在项目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各市(州)政府要协助企业衔接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等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对涉及新能源建设的税费文件进行清理和规范,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必要条件。(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青政〔2018〕18号文件的通知》(青政办〔2018〕27号)精神,在清洁能源示范省建成前,暂缓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海西州、海南州及相关市州政府)明确海西、海南州新能源建设区地类属性及管理部门,便利企业办理用地手续,避免地类属性重合造成税费重复征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部分用地按原地类认定和税费征收有关规定精神,对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永久性占地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费,其中对光伏发电项目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
(四)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考虑到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审查程序严谨、要件较多、时间较长,而新能源项目建设时间短,申报补贴有竣工时间限制,各市(州)要针对重点能源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或给予一定宽限期。同时,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时允许项目业主提供地质灾害意见、压覆矿产批复、环评批复、水土保持、勘测定界图、现状图、规划图等审批资料原件核验,提供复印件组卷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政府)在《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设部令第18号)许可范围内,对新能源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暂时不能依法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提前介入,提供技术指导,给予一定缓冲期,待建设单位法定要件齐备后再申办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对光热、火电等大型电厂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上述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材料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的内容进行审查。其中,电厂工艺部分由建设单位委托电力质量监管部门审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青海中心站)。在新能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对消防技术标准不明确或者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问题,消防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各市州政府)切实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不得违背企业意愿收购新能源发电企业集资共建的电网资产;不得将属于项目建设本体的110千伏、35千伏送出工程视为共建电网资产;对于企业牵头集资建设的升压站和汇集站,牵头企业或者市(州)政府要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向社会公开,资费标准不应高于一般性集资建设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试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基础上,积极争取部分绿色金融政策在我省落地,为我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提供金融体系支撑。积极争取亚开行、亚投行等金融机构对光伏光热制造业的绿色信贷支持。提高对新能源企业授信额度,对重大新能源示范项目要保证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能源产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建立100亿元清洁能源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海西州、海南州政府)为促进银企对接,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各市(州)政府要将所确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节能环保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省、市(州)重点能源项目,“打包”向银行推介争取信贷支持,争取低于基准利率10%。(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州)政府、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与宣传部门建立联系工作制度,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力度,服务当前新能源改革发展大局。针对当前信息多元化发展的新趋势,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担负本辖区能源舆情应对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机制,完善应对处置体系和公开回应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七)加强信用监管。根据国家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安排,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力度,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精神,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对进入“黑名单”的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设计企业等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八)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参照国家能源局相关评价体系,研究建立新能源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机制。从投资运营环境(含电网接入)、舆情应对、社会稳定(含民工工资管理)等方面综合打分,对评价结果为较差的地区调减年度发展规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