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1673号)要求,现就我区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报送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市在推动已有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项目,组织报送第四批试点项目。
二、报送条件
(一)试点项目应达到一定的面积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供电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三年内供电量达到1亿千瓦时以上,或电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二)鼓励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园区应纳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82号)确定的工业园区范围。
(三)鼓励拥有配电网资产的油田、工矿企业生产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四)鼓励电网企业以外已投资、建设和运营存量配电网的项目投资者,直接申请将其作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不变,不再履行招标程序。
(五)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六)试点区域不要出现将供用电电厂变相转为自备电厂、依托自备电厂开展试点等情况。避免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三、报送材料
申报材料附简要说明和相关意见。简要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建设规模、电压等级、供电范围(面积)、年供电量、投资规模、属于增量配电网还是电网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是否涉及电网公司的存量配电资产等。相关意见包括对配电区域划分的意见和配电网价格核定的意见。
四、请于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委能源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海涛0951-6038090nengyuan_nx@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