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确保实现国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和20%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我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并与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进行衔接和复核,形成了《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以此作为各地区制定可再生能源相关发展规划及实施工作的基础数据,请各有关地区和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提高利用水平,为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附件2: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指标核算方法
附件如下:
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一、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情况
到2015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4.8亿千瓦,其中水电装机(不含抽水蓄能机组)3.0亿千瓦,发电量10985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9.6%;风电装机1.29亿千瓦,发电量1863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3.3%;光伏发电装机4318万千瓦,发电量392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0.7%,生物质发电装机1031万千瓦,发电量527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0.9%。
二、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2015年,包含水电在内,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3625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比重为24.5%。综合考虑各省本地生产、就地利用以及外送电力消纳量情况,2015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如下:
三、各省(区、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2015年,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778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比重约为5.0%。综合考虑各省本地生产、就地利用以及外送电力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2015年,各省(区、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比重如下: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限制出力情况
2015年弃风限电形势严峻,全国弃风电量339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13亿千瓦时,其中,甘肃弃风电量82亿千瓦时、弃风率39%,新疆弃风电量70亿千瓦时、弃风率32%,吉林弃风电量27亿千瓦时、弃风率32%,内蒙古弃风电量91亿千瓦时、弃风率18%。
2015年,西北地区出现了弃光现象,其中甘肃弃光电量26亿千瓦时、弃光率31%,新疆弃光电量18亿千瓦时、弃光率26%。
附件:
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指标核算方法
1、各省(区、市)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加上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再扣除跨区送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省(区、市)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跨区送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跨区送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2、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占比,等于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消纳量除以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
3、各省(区、市)的全社会用电量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采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认可的电力行业信息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
4、跨区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内蒙古电力公司提供的数据。
5、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存在“省送省”、“省送区域”两种情况。针对“省送区域”情况,如华东、华中接受外省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该区域内各省全社会用电量占本区域电网内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计算各省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即:
i省(区、市)内输入电量=可再生能源输入电量,
n表示区域电网内包含的各省(区、市)
6、京津冀电网(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网)是特殊区域,接入的集中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区外输入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统一均摊原则计入比重指标核算,各自区域内接入的分布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各自区域的比重指标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