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江西省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做好光伏扶贫方案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16]83号)》中,对投资者有个非常“实诚”的建议:
我省《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提出力争2017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万千瓦以上的建设目标,并提出对于列入计划的项目,给予每度电0.2元省级补贴的政策。目前,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已经达到180万千瓦,后续省级补贴政策存在不确定性,各地在编制实施方案时不能将省级补贴收入纳入收益测算,确保贫困户的光伏扶贫收入落到实处。
江西省能源局确实是“实诚政府部门”!2013年至今,几十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众多的地方补贴政策。即使大家对地方补贴的不确定性都心知肚明,但没有一个政府如此实在的在红头文件里给大家提醒。
一、近期发布的政策汇总
近期也有很多其他地方政府发布了地方性补贴。虽然也存在不确定性,但聊胜于无。拿到是惊喜,拿不到也别失望。
先来看看近期发布的国家、地方政策的汇总吧。
表1:近期国内颁布的国家、地方最新政策汇总
二、近期政策内容提要
政策一: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政策二:浙江省2016年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方案
目前,已经有9个省发布了普通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细则,浙江省的项目评分细则如下表。
表2:浙江省普通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标准
政策三:衢州市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实施方案
“十三五”期间,全市建成6个新能源综合应用小镇,培育引进一批具有自主品牌的装备制造、系统集成应用和服务业企业,建成省级光伏发电综合示范基地。
完成全市农村屋顶光伏建设16万户以上,装机48万千瓦(每户按3千瓦测算),投资约39亿元,其他建筑屋顶(含机关、企业、工商业、学校、医院等),建设光伏260万平方米,装机26万千瓦左右,投资21亿元。2016年完成农村屋顶光伏建设2万户以上,其他屋顶30万平方米,装机90兆瓦,实现投资7.2亿元。
全面启动阶段(2016年6月30日—8月31日)。选择开化县、龙游县作为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试点县先行先试。每个试点县选择集中连片的试点村5个以上,完成1000户以上农户屋顶光伏建设任务。8月中旬召开全市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建设现场会总结试点经验。
政策四:嘉兴市本级家庭屋顶光伏电站补贴政策意见
1)补贴方式:在国家、省、市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补贴,补贴方式为电量补贴。
2)补贴标准:房屋业主自投自建的家庭屋顶光伏电站,电量补贴增加每千瓦时0.15元,自并网之日起连续补贴3年;其它投资者建设的家庭屋顶光伏电站,电量补贴增加每千瓦时0.1元,自并网之日起连续补贴3年。(每户不大于3千瓦)
3)补贴期限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家庭屋顶光伏电站。
4)补贴发放路径:电网企业按月向光伏电站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电量计量数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意见审核光伏电站并网时间、补贴类型、补贴标准,每半年编制补贴汇总表报送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审定后,交由委托银行发放补贴,并报市光伏办备案。
5)补贴资金结算:市财政补贴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拨付,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拨。
政策五: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
1)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单位)投资光伏发电项目且审批项目0.1兆瓦及以上的,实行发电量补助,补助期限为5年;建设居民成片光伏发电0.1兆瓦及以上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建设项目已获补助的除外。
2)鼓励2000平方米以下工业企业利用屋顶资源,建设装机容量150千瓦以下光伏发电项目,从建成并网起前两年按0.25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
3)利用鱼塘、大棚等农业设施用地资源建设“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从并网起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
4)对在居民屋顶成片建设0.1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项目,按建设并网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补助。
政策六: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1)到2020年,全市建成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500个以上,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5GW以上。
2)在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当年国内销售电池片或组件(不重复计算)、蓄能电池达到100MW(MWh),或国内销售逆变器达200MW的生产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销量每增加1MW(MWh)再给予5000元(逆变器给予2000元)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实施兼并重组的光伏企业,从并购下一年度起,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5)对企业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且新进入国家工信部公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在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或本市居民投资建设家庭光伏发电项目,全部使用推广目录中组件、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和逆变器,且电站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照并网时间和发电量给予发电补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15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地面电站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10年;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地面电站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0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6年。
7)符合光伏发电利用要求、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规划、设计要符合光伏发电系统设置条件。对装机规模超过0.1MW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8)对使用《合肥市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中光伏构件产品替代建筑装饰材料、建成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的,在项目建成并网后,除享受市级度电补贴外,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1元/瓦的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该补贴与屋顶产权人补贴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
9)对我市并网的光伏电站,获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备案(CCER),并在国家能源局认定的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成功交易的,给予其交易额30%的奖励,单个项目、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使用自有屋顶光伏电站所发电量,其消纳电量计入企业节能量。
10)对我市并网的光伏电站规模在20MW以上,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完成认购的,给予电站开发人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七: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增加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奖励范围:2016-2018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等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
2)奖励标准:
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进行支持,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
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
增加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实施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