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针对甘肃“弃风弃光”问题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新进展。据悉,8月14日,甘肃兰州中院针对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简称国网甘肃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裁定,认为国网甘肃电力作为电力购销和调配电力供应的电网企业,并非发电企业,其本身没有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故驳回自然之友的起诉。
《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然之友”就是这样一个存在。
“我们依然认为,被告是适格的被告,因此法院应当受理。”8月20日,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正准备材料拟进行上诉。
风电、光电行业作为“肩负”减排使命的朝阳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因电力公司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从“风光”无限跌入“弃风弃光”的尴尬局面。
根据今年2月份国家能源局通报,去年我国弃风电量419亿千瓦时,弃风电量虽同比减少78亿千瓦时,但依然无法满足《可再生能源法》对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要求。
以弃风问题突出的“三北”为例,甘肃、新疆、吉林、内蒙古、黑龙江5省份的风电弃置率超过10%,其中甘肃弃风率虽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但仍高达33%。
自然之友选择了西北地区具有代表性的甘肃、宁夏等地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希望以此起到示范警示作用。
“弃风弃光原因很复杂,也包括有政府政策的原因,但《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电网公司在全额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收购方面负主体责任,所以在甘肃、宁夏这两起公益诉讼中把电网公司作为被告。”原告代理律师刘湘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说。
2017年6月6日,自然之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国网甘肃公司,并在甘肃兰州中院立案。
自然之友认为,甘肃电力公司没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对其省内的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进行全额收购,未被全额收购的风能、太阳能光伏发电由燃煤发电所替代导致排放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造成环境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自然之友诉请:判令甘肃电力公司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判令甘肃电力公司支付由燃煤发电替代未全额收购的风能、太阳能光伏发电对环境造成的损害17.18亿元;判令甘肃电力公司在国家级和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8月20日,记者获得的裁定书显示,甘肃兰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环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对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潜在后果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兰州中院认为,其中,“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是诉讼前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是受案范围限制,此二者共同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审查基础。
“国网甘肃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购销和调配电力供应的电网企业,并非发电企业,其本身并不能具体实施本案所指向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兰州中院裁定,自然之友的起诉不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条件,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