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向提交申请的华能、华电、中节能、中水顾问等企业所属的20个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发了我国首批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这为7月1日起即将试行的绿证自愿认购交易奠定了重要基础。
所谓绿证,源于今年2月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一项被业界视为“绝对重磅”的电力新政——《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彼时,业界认为,这一新政或将使光伏、风电等绿色电力转化为某种“有价证券”,并实现市场化交易。尽管目前有关绿证的管理仍存在诸多限制,但长远来看,其对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不过,也许是立场不同视角便不同,一种市场声音将未来的绿证理解为“对现行可再生附加费补贴机制的替代”,而受此殃及,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股价甚至出现了下跌。
对此,日前,保利协鑫董事局主席朱共山表示,“在与有关政府机构讨论后,拟议的绿色证书机制绝不会取代现行的可再生附加费补贴机制,它更是一种补充而不是替代”。
首批核发230135个绿证
根据《通知》,我国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是为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进一步完善风电、光伏发电的补贴机制。
由此,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表示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
在此基础上,《通知》首先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认购平台上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作为消费绿色电力的证明。此外《通知》规定,从即日起,将依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试行为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所产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发放绿色电力证书。
据悉,6月12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共对本次20个新能源发电项目核发了230135个绿证,绿证表征的上网电量共23013.5万千瓦时,所获绿证项目主要分布于江苏、山东、河北、新疆等六个省份,合计装机容量112.5万千瓦。
目前,我国绿证的申领与核发工作按照“申领一批、核发一批”的原则,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可经信息平台完成自愿开展绿证权属资格登记后,申请核发绿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经信息平台核对项目是否纳入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列入补助目录容量、申领月度结算电量以及相关凭证的有效性后,向企业予以核发对应项目上网电量的绿证。
而已获绿证的发电企业可着手准备项目相关宣传资料,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绿证自愿认购平台上正式挂牌出售绿证。届时,全社会就可以通过绿证自愿认购平台,以自愿方式购买绿证,实现绿色电力消费。
绿证不会取代补贴
根据《通知》,绿色电力证书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开展认购工作。而根据市场认购情况,自2018年起,管理层将“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
不过,就目前来看,据《证券日报》记者整理,绿色电力证书的“价格”被设置了“不高于证书对应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金额”的上限;而根据规定,绿色电力证书只可交易一次,即“在被认购后,不得再次出售”;且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出售绿色电力证书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
或许正是这些规定,令市场产生了“绿证将替代现行可再生附加费补贴机制”的错觉。
而近期,可再生能源的代表们频频就此发声,阐述业界作出绿色证书机制绝不会取代现行的可再生附加费补贴机制判断的理由。
业界认为,第一,如果国家需要执行绿证,须强制高耗能产业如水泥厂、钢铁厂购买,才有可能落实,所以绿证的大范围推行有现实难度;第二,管理层多次强调指出,任何一项重大政策起效,都会是一个不断摸索和完善的过程,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也无法指望单一的政策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各类政策之间也不是互斥的,一项政策的推出不代表其他政策的必然退出,例如美国,类似于固定补贴的PTC政策和配额制考核就长期共存,欧洲市场上标杆电价政策和碳减排交易也长期并行,这些政策共同起效,才能够推动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所以,未来新能源扶持政策的发展方向,可能必然还是各项政策的“组合拳”,特别是对存量项目,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也是必要的。大部分的已投运光伏电站适用于补贴机制,其资产减值可能性很小,取消光伏补贴会有一个过程,预计光伏补贴会延续到2020年以后,届时光伏发电已经可以实现平价上网。
此外,日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司的一位官员也曾撰文指出,“不是所有的新能源发电项目都可以获得(绿色)证书。因为证书交易的价格主要是对财政补贴的替代,所以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具备竞争优势的水电和未实行分摊机制的核电并无绿色证书的需求。”
上述官员认为,为避免全社会成本太高,绿证制度应优先应用于具备较大成本下降空间、与化石能源成本比较接近的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作为推动最终平价上网的“临门一脚”的政策。而对尚处于产业化初期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的海上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建议仍延续目前标杆电价的扶持政策体系,即从全社会征收附加分摊,直到产业技术体系逐步完善,成本有较大幅度下降为止,甚至可以采取特许权招标的模式,鼓励通过良性的市场竞争迅速降低成本。在此之前,可以考虑由国家适度控制发展规模,避免对高成本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激励过度导致建设规模过大,最终推高全社会的用能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