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4号)和《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23〕1309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新能源供热、光伏发电项目公开征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点应在本市范围内,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及市区两级规划布局,满足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绿色转型、城市风貌等相关要求。
(二)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方向,能够在2024年10月底前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新能源供热项目已通过方案评审和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光伏发电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且截至资金批复前尚未并网。
(三)在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园区、新建厂房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屋顶光伏覆盖率不应低于50%。已享受其他市级补贴的光伏发电和新能源供热项目不重复支持。
(四)项目申报单位无严重失信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二、支持标准
(一)新能源供热项目
1.支持范围。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城镇集中式空气源热泵和新能源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以及创新应用新技术等新能源供热系统(新技术目录见附件1)。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新能源供热系统的取热装置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热泵机组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至用户建筑间一次管网,与综合能源站同步建设的储能、光伏系统,智能控制监测系统等。
2.支持比例。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新能源供热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装机占比30%至60%(不含)的给予20%资金支持;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30%及以上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资金支持。
(二)光伏发电项目
1.支持范围。(1)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项目等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类项目(新技术目录见附件2)。(2)产业园区(经国家、市级、区级认定)、基础设施、老旧小区、公共机构、市级重点工程等整体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项目总体规模不小于1兆瓦。(3)结合关停矿区生态修复、垃圾填埋场生态提升、设施农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光伏组件及必要的安装辅助系统、逆变器、汇流箱等配电系统。
2.支持比例。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以上三类项目分别给予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投资不高于30%、20%、10%的资金支持。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2024年7月18日前。
(二)申报材料
1.新能源供热项目:有效的规划和用地意见、项目立项文件、项目方案(达可研深度)、《申报项目信息表》(见附件3)。
2.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技术方案、《申报项目信息表》(见附件4)。
(三)报送方式:申报单位将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统一报送至以下地址。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腾世纪总部公园9号楼I座811室;
联系人:项目征集组 联系电话:13903831794;
申报材料电子版材料反馈至邮箱:fgwxnyc2021@163.com。
(四)评估初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征集项目开展第三方预审,确定拟给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项目清单。
(五)网上公示:符合要求的项目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六)资金申请及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项目评估审核及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