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项目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引导合理布局
(一)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应结合实际编制光伏发电相关专项规划,明确产业布局,建立可开发资源数据库,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将重大光伏产业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二)严格准入管理。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涉及重要湿地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全面分析评估对区域湿地及迁徙候鸟的影响。
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二、规范项目用地,严格分类管理
(一)优化项目选址。对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直接核销,予以“应保尽保”。鼓励利用现有建筑物的屋顶和立面、房前屋后空闲地等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村庄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受污染的闲置或废弃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盘活利用土地资源。对于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及其他矿产沉陷区,支持利用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节约集约用地。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22年版)》规定的用地标准,按照光伏组件的全面积效率、安装所在地纬度、所在地形区类别、光伏方阵安装排列方式及不同升压等级技术要求,在满足安全运行、实施管理等条件下,结合光能利用、用地集约、经济效益和生态保护等因素,综合确定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三)严格分类管理。光伏方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光伏面板等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合理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等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新增用地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用地按《江苏省电力条例》执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确需使用林地或者涉及林木确需砍伐林木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道路宽度不超过8米的,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四)规范复合利用标准。要探索研究先进技术和工艺,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因地制宜采用复合利用模式。
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下边缘最低点距离种植土壤的高度不低于2.5米,光伏立柱行间距(光伏组件前后排桩基中心距离)不少于8米,其中采用柔性支架的行间距不小于3.5米。光伏板的铺设覆盖率应满足光伏板下农作物生长光照需求与空间需求,鼓励光伏板之间以及光伏立柱之间留空布置,保障大中型农机可以进场作业,确保农业产量不低于同地区平均水平的80%。在不影响设施农用地生产和功能的前提下,探索在设施农用地上已建成的建(构)筑物上布设光伏方阵。
光伏方阵涉及使用林地的,应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组件下边缘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光伏立柱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之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
水面上架设的光伏复合项目,其中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应开展对渔业生产影响的专题论证,确保满足光伏板下养殖品种正常生长光照要求,养殖产量不低于同地区正常情况平均水平的80%。
三、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用地监管
(一)加强联合监管。各地自然资源、林业、能源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指导与监管,确保项目用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要建立项目用地用林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在项目立项与论证时,对项目用地用林提出意见与要求。要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地行为。
(二)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但光伏方阵应按本文件中规定的复合利用标准开展建设,不得扩大项目占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照《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有关规定和本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