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能源局联合下发通知,规范我区农光互补等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进一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加快大型光伏基地建设。
通知强调,要规范农光互补模式的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包含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非耕地)的,除桩基用地外,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破坏农业生产条件、改变农用地用途(含种植、养殖)。各类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5米,每行光伏组件南北方向净间距应大于1米。涉及使用林地的,可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非天然起源灌木林地(不得使用油茶造林地),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差大于1米。涉及使用草地的,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草本植物,高差大于1米。涉及使用坑塘水面的,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水面3米。
通知要求,农光互补项目应制订科学的土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及光伏方阵用地开展种植、养殖业的土地利用模式,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严禁抛荒、撂荒。鼓励成立合作社、农业种植公司等与用地单位合作,利用光伏方阵用地开展种植、养殖。农光互补项目开工建设前,土地综合利用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项目属地的县级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各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处置。
通知强调,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避开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光伏方阵用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涉及使用林地和草地的,要制定施工期间植被保护方案。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需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要求。要规范项目用地手续,明确租地协议主要内容,办理临时用林用草手续。
通知还对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作出部署,明确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完成项目备案且已开工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等配套设施可以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项目未立项的,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2号)的规定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